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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律师涉嫌伪证,异地侦查不靠谱
来源:腾讯网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31日作者: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再次审议后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补充规定,辩护人涉嫌伪证或妨碍作证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被补充的前款规定是:“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导致了我国刑事诉讼中本来就不平衡的控辩双方地位的进一步失衡。只要被告人翻供、证人改变证词或者律师调查取得了跟控方证据相冲突的新证据,坚信或假装坚信己方证据可靠的控方便怀疑律师有伪证或妨碍作证嫌疑,就可以把律师抓起来使其无法履行辩护职能,并起到震慑被告人、证人再次改变证词的作用,反过来又用被告人、证人再次改变证词的事实来“证实”律师的伪证罪或妨碍作证罪。因为这一条规定身陷囹圄的律师层出不穷,最著名的当属在“重庆打黑”运动中被判刑的前律师李庄。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实施,极大地打击了被告人或被告人家属聘请律师辩护的积极性,极大地破坏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之间的相互信任,严重损害了律师调查取证的积极性,使得大多数刑事案件没有律师辩护,即使有律师辩护的大部分也止步于阅卷辩护。可以说,《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使得刑事诉讼在我国毫无公平、公正可言。但是异地侦查能解决这一问题吗?

  这个异地侦查当然通常只能是跨县、跨市的异地侦查。跨省的异地侦查需要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这是省部级干部涉嫌犯罪时享有的特权,时间和费用成本很高,能够指望这样的恩惠惠及普通律师吗?公安系统是异地合作最多、最密切的政府机关,同一个市、县不同县、区公安系统的人大多相识,至少可以很容易找到双方共同的朋友。又异地侦查本身与犯罪地管辖的原则相冲突,实际上需要当地警方协助,这对改善辩护律师的处境有多大作用呢?我看更可能的结果倒是以其表面上的“回避”和“公平”堵住舆论的谴责。律师们应该在这个得失之间做出认真的权衡。

  以伪证或妨碍作证嫌疑拘捕辩护律师到底是一种控诉技巧还是一种报复,是个人报复、单位报复还是职业报复,这是首先需要弄清楚却又弄不清楚的问题。如果真的像某些律师所说的那样是“职业报复”,那么异地侦查根本就不能解决问题,因为全世界的警察都是警察。如果是个人报复,则承办本案的警察个人回避就可以了。所以异地侦查的逻辑只适用于单位报复的假设,而且即使在这种假设下作用也不大,因为所谓异地侦查机构也还是原侦查机构关系密切的兄弟单位。相反,如果规定辩护律师因涉嫌伪证或妨碍作证而被限制自由必须经受诉法院批准,如果辅之以党的各级政法委书记不得由公安局长兼任的措施,倒是可以适用于一切报复,但仍然无法完全解决控方把拘捕律师作为一种控诉技巧来使用的问题。

  控诉方总是先介入案件,绝大部分证据在控诉方手里,甚至连被告人的自由也在控诉方控制之下,律师能做的手脚非常有限,急着把涉嫌伪证或妨碍作证的辩护律师抓起来,到底是心虚呢,还是不相信法官?